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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护栏高度规定及说明(二)


作者:admin  tag:《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护栏高度规定及说明(二)  阅读次数:0  发布日期:2013/9/16 17:45:17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护栏高度规定及说明(二)

1、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2、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3、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关于防护高度的明确6.10.3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注:

①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②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条文说明:

第4款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住宅为0.90m)时(窗台外无阳台、平台、走廊等),应采取防护措施,并确保从楼地面起计算的0.80m(住宅为0.90m)防护高度。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这是为了保障安全,防止过低的宽窗台面使人容易爬上去而从窗户坠地。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条文说明3.9.1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本条要求当窗台距地面低于0.90m时,采取防护措施。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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